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为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2015〕7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为核心,将生态格局融入城市规划建设的全过程,努力实现城市水安全。新城区建设将海绵城市建设的理念和目标要求系统地纳入规划,建立区域雨水排放管理制度。老城区改造以问题为导向,避免盲目全面翻挖,结合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老旧小区有机更新等工作同步推进,逐步消除老城区遇雨即涝的顽疾,有效防治城市内涝,保障城市安全。
(二)工作目标。通过海绵城市建设,加快水生态文明建设,强化水资源管理与保护,严格城市河湖水域空间管控,建设城市河湖水系连通和调蓄工程。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县以上城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在75%-85%。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生态为本,自然循环。城市建设由传统快排转变为渗、滞、蓄、净、用、排的耦合,充分发挥山水林田湖等原始地形地貌对降雨的积存作用,充分发挥植被、土壤等自然下垫面对雨水的渗透作用,充分发挥湿地、水体等对水质的自然净化作用,减少硬质铺装,实施低影响开发,有效减少地表径流。
规划引领,统筹推进。各地要因地制宜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具体指标,科学编制和严格实施相关规划,完善技术标准规范。统筹发挥自然生态功能和人工干预功能,实施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切实提高城市排水、防涝、防洪和防灾减灾能力。
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调控引导作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特许经营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海绵城市建设。
(一)加强城市规划的综合调控引导。创新规划编制理念及方法,将海绵城市建设作为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在城市总体规划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任务,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的原则和时序,将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刚性控制指标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相关专项规划要落实和深化城市总体规划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的原则和目标任务,明确涉及雨水渗、滞、蓄、净、用、排等用途的低影响开发设施用地,并结合用地性质和功能布局,明确各地块雨水排放总量、可渗透面积等主要控制指标,指导地块出让与开发。
(二)完善海绵城市建设制度标准。将建筑与小区雨水收集利用、可渗透面积、蓝线划定与保护等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作为城市规划许可和项目建设的前置条件,加强对城市公园绿地、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等规划、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审查。在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环节,将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对未达到相关标准要求的,原则上不予验收。加快研究制定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图集,完善相关指标体系、绩效评价方法。
(三)推广海绵型建筑与小区。结合绿色建筑要求,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以及机关、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交通场站和商业综合体等各类大型公共项目建设以及新建小区要率先践行海绵城市建设理念。新建小区要因地制宜地保留原始地形地貌,实施绿色屋顶或屋顶花园,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雨水可用于绿化灌溉、景观水体补水和道路清洗保洁等。绿地宜优先采用雨水花园的形式,小区室外步行道、停车场应采取透水铺装。既有建筑与小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对建筑屋顶、建筑与小区周边绿地以及景观水体等实施低影响开发改造。
(四)推进海绵型道路和广场建设。新建道路的绿化隔离带和两侧绿化带要因地制宜建设下凹式绿地、植草沟,两侧因地制宜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净化、利用设施。新建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和停车场推广使用透水铺装,增加透水性,使海绵型道路系统能至少吸纳10mm的雨量。城市广场因地制宜采用下沉式结构或配套建设雨水调蓄设施,最大程度减缓雨水径流。既有道路和广场,要有计划地按照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建设要求,实施海绵化改造。
(五)加快公园绿地海绵体建设。加快城市绿地海绵体建设。对新建、改建公园景区、街头游园、道路附属绿地和小区附属绿地建设项目,应注重植物配置的生态性和结构合理性,在保证绿地各项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设置雨水调蓄设施,实施透水生态铺装、下凹式绿地和植草沟;结合现有山体林地水系,实施郊野公园、城市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建设,并依托山体地势合理设置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六)提升城市排水防涝水平。科学布局城市建成区的排水防涝工程体系,妥善安排城市洪涝水滞蓄和外排出路,统筹布局泄洪通道和蓄滞场所,综合考虑河湖调节、滞蓄、外排等措施,完善堤防、涵闸、泵站等设施,实施河道清淤工程,增加河道排放能力。结合城市建设、老城区提质、棚户区改造等工程,加快推进低洼易涝点治理,明确下沉式涵洞、立交桥等低洼易涝点的危险水位和应急措施。加强排水管网养护,实施城市窨井盖防盗防坠改造,2017年底建成城市排水管网信息系统和排水防涝信息调度平台,整体提升城市排水防涝水平。
(七)保护和修复水生态系统。统筹考虑防涝、生态环境保护等目标要求,推进城市江河湖泊生态化治理,禁止填湖造地、截弯取直、河道硬化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建设行为。护岸护坡采用生态措施,修复河滩及滨水带生态功能,合理设置人工湿地、生态浮岛等生态修复措施,对排入自然水体的尾水和雨水进行净化。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快建设和改造河流沿岸截流干管,到2020年,县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完成雨污分流或对合流制排水管网进行全截污,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
(八)加强基础性研究工作。依托科研院所建立省级海绵城市工程研究中心,开展海绵城市基础性研究工作。结合国内外雨水管理经验,研究降雨类型及降雨规律,对河湖水系水质和空间保护、生物多样性、土壤入渗可行性及入渗能力等进行调查分析,开展内涝风险评估,科学制定海绵城市技术及产品的标准体系,为提升海绵城市建设效果提供科技支撑。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主体,要切实履行职责,把海绵城市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牵头责任部门,出台具体政策措施并抓好落实。省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技术指导、标准规范制定及培训工作,制定考核监督办法等相关配套政策,开展监督检查;省财政厅负责筹集建设奖补资金,牵头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和绩效评价办法,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省发改委要加大专项建设基金对海绵城市建设的支持力度;省水利厅负责本行业内建设项目技术指导、标准规范制定和进度监督;省气象局加强极端天气雨情雨量实况监测和预报预警服务;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各项工作。
(二)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海绵城市建设资金投入,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并列入政府采购范围。同时,区别海绵城市建设的经营性与非经营性属性,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风险分担、收益共享的合作机制,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特许经营等模式,采取明晰经营性收益权、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多种形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海绵城市建设提供中长期信贷支持,积极开展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加大对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
(三)开展宣传培训。广泛宣传海绵城市建设的意义,调动社会各方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加强对相关部门监管人员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增强推动海绵城市建设发展的综合能力。积极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学术交流、技术研讨等活动,不断提高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水平。